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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“红包”的规定
2023-11-28 返回列表

 

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“红包”的规定

  第一条  为了切实抓好医院行业作风建设,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和卫生部、卫生厅行业作风建设的要求,特重申本规定。

  第二条  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“红包”,是指患者在医院诊疗期间,经治医务人员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,利用职务之便,索要、非法收受患者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。

  第三条  医院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医院的综合目标管理,由一把手负责。加强宣传,增强全院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廉洁行医的思想意识,增强责任感和纪律观念,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思想。医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,认真履行防病治病、救死扶伤和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。遵循“一切以病人为中心”的服务宗旨,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,对患者热心、耐心、细心,精心诊治,优良服务,廉洁行医。

  第四条  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和收受“红包”。

  第五条  对患者及其亲属(朋友)在医院诊疗期间,向经治医务人员主动赠送的钱物,医务人员应予以谢绝,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。对一时难以谢绝的,由办公室及时退还患者。难以退还的,由医院统一处理。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、不上交的,视同收受“红包”处理。

  第六条  对于患者和家属主动赠送钱物隐瞒不交者,一经查出责令退出钱物,并扣发1~3个月奖金,数额大者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;医务人员利用职权(如急收入院、急会诊、转病人、出诊等)向患者暗示或索取钱物者,扣发6个月奖金,并给予处分;医务人员乘人之危、刁难患者、拖延治疗、索要钱物,造成严重后果者,除勒令退回钱物外,扣发一年绩效,并降聘或停聘技术职务,构成犯罪者依法处理。各部门购买医用药品、器械、设备、介绍病人到其他医院等均不能私自收受回扣。物价部门应该认真执行价格标准,药品价格、各项治疗检查价格均做到公示。住院处对所有住院病人均应该出据收费清单,药剂科对需要的患者应该出据药品的价格清单。

   第七条  医院的其他工作人员,或作为“中间人”收受、转交、骗取、暗示索取“红包”或克扣赠送财物的,参照本规定处理。

  第八条  各科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宣传本规定,争取患者及其亲属的理解、配合和支持。对管理不严或包庇袒护的,要追究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  第九条  畅通举报渠道,医院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,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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